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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等三部门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

财新 原文发布:2026年10月20日 17:25 · 北京时间

财新 2026-10-20 17:25 北京

中方反对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,同时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

中方反对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,同时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

文|财新 方祖望

无人机出口管制范围有所调整。10月19日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公告,将特定无刷电机、电子调速器和碳纤维桨叶纳入管制,同时提高无人机气雾剂布撒装置的容量门槛,放宽部分农业无人机的出口管制。新规将于11月18日起实施。

2024年11月发布的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已将部分无人机及相关部件纳入管制。动力部件是此次新增管制的重点之一。根据新公告,无人机用无刷电机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,出口须获得许可:额定电压大于等于48伏、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千瓦、额定功率密度大于等于3千瓦/千克、额定转速小于等于3000转/分钟。

适配上述电机部分性能参数的电子调速器,以及符合规定尺寸和功能的碳纤维无人机桨叶,也被纳入管制。行业人士告诉财新,此次列管的电机、电调和桨叶主要用于尺寸较大、载重较高的无人机,如部分测绘、运载无人机等。

与此同时,部分农业无人机的出口管制有所放松。据此前规定,符合相应飞行能力,且搭载20升以上气雾剂布撒装置的无人机,须纳入管制。此次公告将容量门槛提高至大于80升。这意味着,部分喷洒性能更强的农业无人机将不再因容量过大而被列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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